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和鼓励广大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工作中做出成绩,选拔和培养优秀拔尖人才,提高学院整体水平,根据《西安科技学院教学科研奖励和优秀拔尖人才政策》(以下简称奖励(资助)政策),并在1999年度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教学科研成果的评审、奖励,院级优秀拔尖人才评审、奖励和资助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资助)政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加速我院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教学科研成果的评审和奖励(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条院级优秀拔尖人才每两年评审一次、教学科研成果每年评审一次。学院以院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处室为主组成院优秀拔尖人才及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资助)和院级优秀拔尖人才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学科办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第二章量化成果的评定
第六条可量化奖励(资助)成果范围:论文、著作成果;省部级以上的奖项(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优秀教学成果奖);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省部级以上项目鉴定成果和纵向科研课题负责人。可量化成果按分值计算。
第七条成果奖励计分标准
(1)论文奖励计分
论文级别 |
分值(分/篇) |
论文级别 |
分值(分/篇) |
SCI收录 |
16 |
国内重要学术期刊 |
8 |
EI收录 |
12 |
国际会议论文集(外文) |
3 |
ISTP收录 |
8 |
核心期刊 |
2 |
国际著名学术期刊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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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著作奖励计分*
著作级别 |
分值 |
著作级别 |
分值 |
专著、国家计划统编教材 |
2分/3万字 |
编著、译著教材 |
1分/3万字 |
注:*主编另加2分/部,副主编另加1分/部
(3)纵向项目第一负责人奖励计分
项目级别(每项) |
分值 |
项目级别(每项) |
分值 |
国家级 |
30分 |
省部级一般 |
5分 |
省部级重点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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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计分
成果名称及级别* |
计分 |
成果名称及级别 |
计分 |
职务发明专利 |
20 |
国家级奖(特等奖) |
1200 |
实用新型专利 |
5 |
国家级奖(一等奖) |
800 |
鉴定成果(国际领先) |
20 |
国家级奖(二等奖) |
400 |
鉴定成果(国际先进) |
12 |
省部级奖(特等奖) |
160 |
鉴定成果(国内领先) |
8 |
省部级奖(一等奖) |
120 |
鉴定成果(国内先进) |
5 |
省部级奖(二等奖)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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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奖(三等奖) |
40 |
注:*鉴定成果必须是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主持的鉴定成果
(5)多人完成的成果、论文计分分配方式
完成人排序 |
计分比例 |
完成人排序 |
计分比例 |
两人完成 |
第一完成人 |
65% |
五人及五人以上 |
第一完成人 |
50% |
第二完成人 |
35% |
第二完成人 |
25% |
三人完成 |
第一完成人 |
60% |
第三完成人 |
12% |
第二完成人 |
28% |
第四完成人 |
8% |
第三完成人 |
12% |
第五完成人 |
5% |
四人完成 |
第一完成人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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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完成人 |
25% |
第五人以后 |
第三完成人 |
12% |
均按5%计 |
第四完成人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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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教学科研成果基础奖励(资助)金额每分100元,经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可予以相应调整;多人完成成果中个人所得分值根据排名按比例计算。同一项目获多项奖励时,按最高获奖级别奖励。
第九条优秀拔尖人才资助费采用按当年成果积分乘以已有成果累积分调整系数的方法进行计算。
第十条已有成果累积分调整系数
成果累积分值 |
≥25 |
≥70 |
≥160 |
≥280 |
调整系数 |
2 |
3 |
4 |
5 |
第十一条对于发表在核心期刊或收入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集(外文)的论文,仅对独作或第一作者进行奖励,其中对于从事公共基础课和人文管理的教师(基础部、外语系、管理系、社科系)及专职管理人员在其相应学科的核心刊物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的成果计入累积分,其他人员不计入成果累积分。
第十二条由多家单位共同完成并申报奖励的项目,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时,按获奖等级奖励计分的100%计算;我院为第二完成单位时,按获奖等级奖励计分的70%计算;我院为第三完成单位时,按获奖等级奖励计分的50%计算;个人分配分值按我院参加人员单独排序计算。以个人名义参加的非我院单位项目按奖励标准的1/4计算。
第十三条著作、教材出版社应是国内知名或专业主导出版社,著作主编、副主编不明确,认定第一作者为主编,其余为参编;重要期刊的增刊按核心期刊计分;核心期刊的增刊不计分。
第三章教学类优秀拔尖人才评选条件
第十四条院级教学类优秀拔尖人才评选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近5年在教学工作岗位且本年度在岗的专职教师;
3、近两年年均教学工作量在260学时以上,无教学事故;
4、 教学大纲、实习大纲、实习实验指导书、教材、讲义内容新颖规范,教学日历规范完整,在教学检查听课、学生座谈会、主讲教师授课质量评价中为良好以上;
5、近两年至少参与一项院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或取得过一项院级(含院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所带班级学生在省级以上统考中成绩名列我院前三名;
2) 指导学生课外活动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3) 在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教学改革和课程、教材、实验室、师资队伍等教学基本建设中成绩显著;
4) 指导毕业设计被有关单位采纳且有显著效益;
5) 指导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获院级以上优秀论文奖或被有关单位采纳且效益显著;
6、对于承担基础课、技术基础课教学、任务饱满,教学认真、效果好的教师和新建专业开新课的教师给予适当的政策性倾斜。
第四章导向性措施
第十五条重要期刊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为准,执行中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在国外参加科研合作或国际学术会议(有论文),学院资助2000元/人次。
第十七条两年内在国际著名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被SCI收录的本研究方向上的论文累计5篇以上的个人,学院将给予一次性的特别奖励。
第十八条学院向首次招收博士生的博士生导师提供3万元学术活动资助费,以后每年提供1万元的学术活动资助费。
第十九条鉴于我院目前科研高级别获奖成果较少,近几年科研获奖成果奖励分值赋予1.0-1.5倍的加权系数。
第二十条对教学科研成果排名处于全院前3名的系部,奖励教学科研资助费,用以支持系部学术活动、重大科研前期工作、规划与指导教学科研成果发展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系部教学科研成果排名以该系部在所覆盖学科研究方向上平均加权成果分为准,其计算方法为系部当年成果总分除以该系部在岗高级职称人员总数。
第二十二条对于获国家级、省部级奖的学科、专业同样奖励教学科研资助费,该资助经费按获奖项目等级金额的一定比例资助:国家级奖的比例为20%;省部级奖的比例为10%。
第二十二条系部教学科研资助经费由该系学科专业委员会规划支配。
第五章教学类优秀拔尖人才评选办法
第二十四条学院每两年按在岗专职教师总数的5%向各系部下达院教学类优秀拔尖人才推荐指标。
第二十五条各系部在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系主任组织专家组根据评选条件进行评选推荐。
第二十六条被推荐人须填写“推荐表”一式二份,经系部签署审核意见后等额报教务处。
第二十七条由教学主管院长负责,教务处组织实施,按照本年度在职专职教师总人数3%的比例选拔出院教学类优秀拔尖人才。
第二十八条评选结果张榜公布,接受教职工监督。无异议后,报院优秀拔尖人才及成果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管理及经费
第二十九条院优秀拔尖人才及成果评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审定批准院级优秀拔尖人才;
(二)审核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资助)分值及金额;
(三)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院优秀拔尖人才及成果评审委员会由11-15人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设副主任1-2人,秘书1人。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适用的教学科研成果认定按年度进行。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科办提交成果奖励申请及相关成果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学科办负责对提交的成果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初步评审。
第三十二条评审结果向系部公布,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更正者,提交院优秀拔尖人才及成果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资助)评审工作有异议,应当在成果评审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学科办提出并提供书面说明。
第三十四条对选拔及成果认定的实质性异议由学科办进行协调,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教学类优秀拔尖人才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非教学类优秀拔尖人才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考核,两年内成果累积分在8分以下或岗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院优秀拔尖人才资格。被取消院优秀拔尖人才资格的人员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院级优秀拔尖人才的选拔。
第三十七条院优秀拔尖人才及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学科办汇总的奖励(资助)金额进行审核,审定后交院财务处处理,学科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八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资助的经费管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按本实施办法个人一次奖励(资助)超过五万元部分建卡,由学科办管理,个人支配,用于教学科研工作。个人奖励(资助)涉及税收问题按国家相关法规处理。
第七章其它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并适用于2000年度教学科研成果的认定。
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计分体系有效期三年。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由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决定。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院学科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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