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科字[2001]第001号
-- 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稳定师资队伍,实施我院跨世纪人才工程,培养拔尖人才,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经学院研究,特制定本奖励政策。
一、普遍适用的教学科研奖励与资助范围
1、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1)国家级奖励;
(2)省部级奖励。
2、(职务)专利
(1)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3、承担科研项目奖励
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分配项目)的负责人或重大项目的单位负责人,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主持的鉴定成果。
4、论文、著作奖励
(1)在国际学术期刊、国内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
(2)每年科研论文被引用次数排序在全院前3名的作者;
(3)在本人学科方向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4)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计划内的教材。
二、院级优秀拔尖人才政策
1、优秀拔尖人才范围
(1)省部级以上跨世纪学科、学术带头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2)博士生导师;
(3)院学科带头人;
(4)具有教授职称且考核合格者;
(5)博士学位获得者及留学一年以上的归国人员;
(6)按本办法成果累积分超过25分且考核合格者;
(7)经院评选出的中青年教学骨干。
院级优秀拔尖人才队伍原则上控制在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以内,目前总数控制在160人左右。
2、基本工作条件政策
(1)学院采取政策优惠及资金扶持的方式,鼓励各系部为优秀拔尖人才提供工作室,学院负责优秀拔尖人才学科创新活动所需的工作条件;
(2)学院为系部优秀拔尖人才工作室和院学科创新园区的工作室提供计算机等条件;
(3)学院为有行政及社会兼职的省部级以上学科(学术)带头人及博士生导师配备工作助手,工作助手在自愿的基础上双向确定,工作关系相对固定,经所在系部同意并由教务处备案,其工作量补贴与系、部教学秘书相同;
(4)优秀拔尖人才中的研究生导师可优先招收研究生。
3、教学科研奖励政策
(1)优秀拔尖人才成果奖励范围;
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教学法研究、教学改革、教材、教学大纲与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素质教育等方面的高水平成果。
科研成果:同本政策第一项:“普遍适用的教学科研奖励与资助范围”。
(2)奖励办法;
优秀拔尖人才年度奖励成果积分采用当年成果积分乘以已有成果累积分调整系数的方法进行计算,其中调整系数按上年度年末成果累计分值确定。
(3)优秀拔尖人才应在教学、科研、论著三个方面全面发展;
(4)以上各项计分及奖励办法见本政策的施行办法。
4、保证合理的住房条件
(1)省部级以上跨世纪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住房应不低于教授的标准;
(2)博士学位获得者及留学归国人员住房应不低于副教授的基本标准。
5、学术交流与调研资助
在国外参加科研合作或国际学术会议(有论文),给予一定的资助。
学院将有计划地组织教学类优秀拔尖人才开展调研工作,并给予一定的学术活动资助。
6、提供博导科研资助
鉴于我院博士点建设尚处在初创阶段,每年将给予博士生导师一定的学术活动资助。
三、系部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资助政策
1、为鼓励系部成果发展,同时启用以下与成果挂钩的奖励方式。
(1)当年在学科研究方向上平均加权成果分排在全院前三名的系部;
(2)当年以主要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学科或专业。
2、对上述成果领先的系部,系部领导班子开展调研工作予以一定的资助。
四、审核办法与程序
1、院级优秀拔尖人才的选拔与资格认定
(1)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的选拔与资格认定由学科办牵头,教务处、研究生部、科研处参与共同完成;
(2)博士学位获得者、留学归国人员、省部级跨世纪拔尖人才的资格认定由人事处负责;
(3)教学类优秀拔尖人才的评选由教学主管院长牵头,教务处和研究生部组织实施完成,其评选名额占专职教师总数的3-5%。
2、院级优秀拔尖人才的任期与管理
(1)院优秀拔尖人才任期两年;
(2)院优秀拔尖人才的管理由院优秀拔尖人才及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学科办具体实施。
(3)院优秀拔尖人才必须按年度制定个人发展计划。发展方向应相对稳定,成果认定应参考计划执行情况并核实是否与学科方向一致;
(4)院优秀拔尖人才在强调水平、成果及发展的同时,必须满足相应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量要求以及所在岗位的业务要求。
3、管理工作程序及职责范围
(1)落实优秀拔尖人才基本工作条件的各项工作由学科办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2)按本政策享受院优秀拔尖人才津贴的人员,经相应程序审定或选拔后,报院优秀拔尖人才及成果评审委员会批准,由财务处按月发放津贴;
(3)获博士学位的教师返校后,须提交开展教学、学术及科研工作的计划,经科研处审核并经学院批准后,发放科研启动费;
(4)本政策确定的可量化成果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获得相应的教学科研奖励或资助。
科研项目级别、经费数量、获奖级别、专利等成果由科研处审核;
教学成果、奖励、教材等成果及教学为主的优秀拔尖人才的业绩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核;
学术论文、著作等成果由学科办审核。
(5)院优秀拔尖人才名单由学科办提供,其住房等待遇未达到规定标准者,由相关处室优先予以落实。
五、成果管理程序
1、以逐年申报教学科研成果人员为基础,建立教学科研人员个人成果档案,其中院级优秀拔尖人才的个人成果应包括1990年以来的重要成果。个人成果档案每年进行成果分值累加;
2、申报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资助者,于每年3月初到学科办领取表格,完成本人当年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计划编制,交学科办备案;当年12月份正式申报当年奖励资助项目,学科办组织核实后交院优秀拔尖人才及成果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元月份学科办根据评审结果完成个人成果归档工作,并兑现奖励和资助经费
六、其他
1、本政策未尽事宜由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决定。
2、本政策解释权归院学科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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