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学学术成果奖励政策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员工投身教学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广大教师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高质量成果,全面提高学校整体学术水平,现将《西安科技大学教学科研重大成果奖励政策》及《西安科技大学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政策》修订为《西安科技大学学术成果奖励政策》。
一、本政策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学术方面为西安科技大学做出贡献的所有教职工。
二、成果奖励范围
(一)学术获奖、专利与项目鉴定成果
1.国家级奖、省部级奖、计划单列市级奖;
2.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鉴定。
(二)教学、科研项目立项
1.“863”项目、“973”项目;
2.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3.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及青年基金项目);
5.科技部科技计划及专项;
6.国家级、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
7.国家级、省部级精品课程和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8.计划单列市级科研项目。
(三)论文与著作
1.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国家和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3.被SCI、EI、SSCI、A&HCI、ISTP及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收录的原创性或综述性论文;
4.在国外核心期刊和一般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5.在国内重要期刊、核心期刊和CSSCI刊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6.在列届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7.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编著或计划内教材。
三、管理办法及职责范围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部、科技处、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图书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学术成果奖励工作组,负责教学科研成果的审核、奖励工作,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
(二)科技类获奖、科研项目、专利及鉴定等成果由科技处审核。
(三)教学成果奖、教改项目、教改成果及课程获奖由教务处审核。
(四)著作、论文由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
(五)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部审核。
(六)论文收录检索由图书馆统一提供并审核。
(七)本政策确定的可量化成果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校学术成果奖励工作组审定,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批准后获得相应的奖励。
四、成果管理程序
申报学术成果奖励者,须于当年12月份将成果报送所在单位。申报材料经各单位初审后,报学科办进行程序性审查。由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人事处、学科办、图书馆等部门对申报成果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分类审核,成果审核后由校学术成果奖励工作组审定,报校有关领导批准;次年1月份学科办根据最终审定结果,报财务处核发奖励津贴。
五、其他
(一)本奖励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我
校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政策及实施办法的通知》(西科发〔2005〕152号)同时废止。
(二)本奖励政策未尽事宜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决定,解释权归校学科建设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