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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学科建设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1-11-24     文章来源:    点击:

 

西安科技大学学科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科(专业)建设是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一项根本性战略任务,为保证学校学科建设计划的完成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西安科技大学2004-2018年中长期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西安科技大学十一五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要求,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国家重点学科为龙头,以博士点为主干,以硕士点为支撑,以理科和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为基础,建立结构合理、内涵充实、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体系。在未来十余年建设期内,使部分学科进入西部领先行列,优势学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家重点学科迈上国内领先台阶。

第三条  学校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科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学术队伍建设(包括研究方向、学术团队等)、科学研究(包括学科平台建设、获奖、专利、论文及收录、著作、科研项目及经费、学术交流等)、人才培养(包括教学成果奖、学生情况、学位论文获奖、就业率等)及社会声誉等。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学校学科建设实行校、院(系、部)二级管理,形成纵向行政流畅通、横向学术流活跃的学科建设组织构架。

第五条  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是全校学科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有关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部分成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全校学科建设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

第七条  (系、部)是学科建设的主体和建设责任单位。院(系、部)学科专业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科建设任务的落实与实施。院(系、部) 学科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其行政一把手担任,是本单位学科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院(系、部)学科专业委员会成员由本单位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及学术骨干等人员组成。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对涉及学科规划建设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二)根据学校中长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审议阶段性学科建设计划;(三)根据学科内在发展规律对学科设置、建设、调整、融合等方面重大问题和学科建设经费投入方案进行审议;(四)审定与学科建设有关的章程、制度,为实现学科建设总体目标提供制度保证;(五)根据高等教育发展变化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学科建设的前瞻性问题进行讨论,为学校提供决策支持;(六)负责学科带头人的审批工作。

第九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与落实学校学科建设政策体系;(二)组织制定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三)组织专家审查并论证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督办、检查与验收

第十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将学科建设列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为学科建设工作顺利实施提供保证和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院(系、部) 学科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总体工作;(二)制定和落实本单位学科(专业)发展规划;(三)统筹单位内各种资源,对学科建设中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四)提名推荐和考核学科带头人,督促、检查学科(专业)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情况,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和目标实现。

第四章 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聘任与职责

第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岗位原则上按二级学科设立;国家重点学科设学科带头人1名,每个二级学科(博、硕士点)设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1名,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和基础学科可设学科负责人1名。一级学科召集人由其中二级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中的一人兼任。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遴选既要考虑学术影响力,同时兼顾年龄和学科建设工作的持续发展。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在院(系、部)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和聘任全校各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

第十三条 各学科的建设工作由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具体负责实施,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向学科专业委员会负责。

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的规划、组织与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学科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本学科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工作任务落实,促使本学科综合实力不断提升;(二)了解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状况,跟踪最新学术动态,拓展特色学科方向和新的研究方向;(三)构建本学科学术梯队,培养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指导研究生,建设一支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学术梯队;(四)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提出本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与完成本学科建设项目,并接受所在院(系、部)的监督与审核;(五)结合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进展,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及前沿领域讲座,领导本学科领域内的课程内容改革和教材建设;(六)组织本学科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推动先进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应定期向院(系、部)学科专业委员会汇报学科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五章 学科建设项目立项与实施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项目包括:学术队伍(包括研究方向、学术团队等)建设、科学研究(包括学科平台建设、学术成果建设及学术交流等)、人才培养(包括教学成果、学位论文获奖等)等方面。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列入学校建设计划的学科,由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组织制定《学科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经所属院(系、部)学科专业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后立项建设。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项目是学科建设的基本单元,建设项目的实施以学术团队为基础。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应带领本学科创建若干高水平的研究团队,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及博士点应形成相对稳定且具有鲜明特色的学术团队3-5个,硕士点应形成相对稳定且具有明显特色的学术团队2-3个,培育硕士点应逐步形成具有明显特色的研究方向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应以构建公共研究平台为主,分工协作。学校鼓励跨学科、跨院(系、部)联合共建公共研究平台。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项目中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凡使用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中、大型仪器设备须向全校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专利权归学校,成果可按规定申报省部级、国家级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科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和项目验收。年度检查由所在院(系、部)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主要检查建设项目进度、建设经费使用、建设初步成效等,并将考核结果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学校根据检查情况调整项目后续经费的投入,实行滚动发展;项目验收由所在院(系、部)考核并提出初步验收意见,经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核后,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属专项资金,依照国家、地方政府、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来源包括上级单位下拨经费和学校自筹经费,上级拨款按照拨款单位意见立项使用,学校自筹经费根据各学科的学科建设项目立项情况按年度由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分配方案。根据经费实际到位情况,依据效益优先原则和各学科的学科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整实施。学校鼓励各学科积极争取校外各种渠道的经费投入,学校以一定比例给予资金配套。

第二十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用于购买提升学科水平必备的仪器设备所需费用)、人工费(学科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超工作量加班费用)、业务费(学科建设所需的差旅费,资料、成果积累、学术交流、培训等费用)、修缮费(必要的实验室条件改造费用)、其他费用(在学科建设运作中所发生的预审、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及验收等费用,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会计核算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各学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控制使用资金。

第二十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支付,须由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在支付凭证和原始单据上签字,院(系、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