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矿字(1998)第131号
一、学科带头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博士点学科带头人应具备的条件
1. 具有广博的基础知识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及必须的外语水平,在本学科学术造诣深,并具备广阔的相邻领域的知识,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本学科的学术权威。
2. 掌握学科发展方向,能对学科发展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3. 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有高水平的专著、论文,其学术水平应居本学科的前列,有高水平的重点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国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
4. 正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
5. 学科带头人应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应是年龄不超过60岁的教授、博士生导师,具有创新思想和组织能力,在学术上具有民主作风,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梯队其他成员的关系,并具体领导与组织学术队伍成员去争取和完成各项科研工作。
(二)硕士点学科带头人应具备的条件
1. 具有较广博的基础知识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及必须的外语水平,同时具备较广阔的相邻领域的知识,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 掌握学科发展方向,能对学科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
3. 近几年来一直从事教学、科研,目前正在从事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或较高学术价值的科研工作。
4. 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突出,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出版过教材或专著,有一定的知名度。
5. 学科带头人应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应是年龄不超过57岁的教授,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和组织能力,特别在学术上具有民主作风,能够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梯队其它成员之间的关系,并具体领导与组织各学术队伍成员去争取和完成各项科研工作。
(三)准博士点、准硕士点学科带头人的条件原则上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若按学科带头人的超选办法未能在上述条件内评选出学科带头人时,原则上可将学科带头人的条件适当放宽,由本学科专家推荐,评选出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选主持学科工作。
二、学科专业委员会的组成
学科专业委员会按系部成立,是相应学科建设的议事、规划、咨询及评估机构,并参与学科工作的决策与实施。学科带头人担任学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职务,委员会委员参照学科带头人条件适当予以放宽,并照顾学术研究方向,经系部和学院两级审核后选定。
学科专业委员会由3~5人组成,委员会委员应与本学科各学术研究方向有固定的工作关系并负责各研究方向的建设工作。
三、学科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1. 主持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及与此相关的咨询、评价工作。
2. 掌握学科各研究方向,开拓富有生命力的学术领域,形成意义重大,具有特色的学科发展方向,争取并保持本学科在国内同类学科中的领先地位。
3. 协助系领导组建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有计划地培养学术骨干,不断提高攻坚能力,形成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科研队伍。
4. 协助系主任做好教学组织工作,研究课程建设,组织教学法讨论,编写新教材,搞好教书育人,保证本科生、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实施和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
5. 协助系部做好科研教学基地建设,提出切实可行的学科专业基地建设规划,建立本学科专业配套、合理和先进的教学科研设施,逐步建成学科群开放型教学科研基地。
6. 协调学科工作关系,及时解决发生的问题和困难,使学术队伍成员团结合作,成为紧密的工作实体。
7. 学科带头人担任学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职务,负责该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8. 学科带头人必须不断更新和改造自己的知识结构,虚心学习,不断进取,以适应竞争的需要。
四、学科带头人和学科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进选办法
1. 学科带头人及学科专业委员会委员须经本学科专家推荐,群众评议后初步确定,学科带头人和学科专业委员会委员须分别填写《学科带头人情况登记表》、《学科专业委员会委员情况登记表顺系部审核。
2. 系部根据学科带头人及学科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召开系党政联席扩大会议或系学位委员会进行审核,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超过半数为通过。学科带头人经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复核后,报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学科专业委员会委员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批。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3. 学院将以文件的形式向全院公布学科带头人及学科专业委员会名单。
五、学科带头人及学科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与管理
1. 学科建设工作有其专家行为及行政行为的双重特征。
就其行政行为方面,院学科建设的工作体系为: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院主管领导——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各系部党政——学科专业委员会。就其专家行为方面,院学科建设的咨询,研讨与信息反馈体系为: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院主管领导——院学术委员会——学科专业委员会。
院学科建设办公室与院学术委员会以紧密协同的方式处理学科建设中的决策,实施与评估工作。
2. 学科带头人受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及院学术委员会双重领导,与系部行政协同工作,当好系部领导的参谋。
3. 系部应建立听取学科带头人及学科专业委员会有关学科建设的工作汇报制度。系部行政领导应充分考虑和尊重他(她)们的意见和建议。
4. 学科带头人及学科专业委员会任期三年,因工作变动,身体状况或业绩发展不宜继续从事学科工作时,经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和院学术委员会提议,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可提前换届。
六、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西安科技学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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