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科学科发〔2008〕1号
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学科建设管理条例》
等2个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内涵建设,充分发挥院(系、部)和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西安科技大学学科建设管理条例》和《西安科技大学学科带头人管理条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西安科技大学学科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条 学科(专业)建设是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一项根本性战略任务,为了保证学校学科建设计划的完成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西安科技大学2004-2018年中长期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西安科技大学“十一五”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要求,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国家重点学科为龙头,以博士点为主干,以硕士点为支撑,以理科和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为基础,建立结构合理、内涵充实、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体系。在未来十余年建设期内,使部分学科进入西部领先行列,优势学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家重点学科迈上国内领先台阶。
第三条 学校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科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学术队伍建设(包括研究方向、学术团队等)、科学研究(包括学科平台建设、获奖、专利、论文及收录、著作、科研项目及经费、学术交流等)、人才培养(包括教学成果奖、学生情况、学位论文获奖、就业率等)及社会声誉等。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学校学科建设实行校、院(系、部)二级管理,形成纵向行政流畅通、横向学术流活跃的学科建设组织构架。
第五条 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是全校学科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有关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部分成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全校学科建设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
第七条 院(系、部)是学科建设的主体和建设责任单位。院(系、部)学科专业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科建设任务的落实与实施。院(系、部) 学科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其行政一把手担任,是本单位学科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院(系、部)学科专业委员会成员由本单位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及学术骨干等人员组成。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对涉及学科规划建设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二)根据学校中长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审议阶段性学科建设计划;(三)根据学科内在发展规律对学科设置、建设、调整、融合等方面重大问题和学科建设经费投入方案进行审议;(四)审定与学科建设有关的章程、制度,为实现学科建设总体目标提供制度保证;(五)根据高等教育发展变化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学科建设的前瞻性问题进行讨论,为学校提供决策支持;(六)负责学科带头人的审批工作。
第九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与落实学校学科建设政策体系;(二)组织制定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三)组织专家审查并论证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督办、检查与验收。
第十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将学科建设列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为学科建设工作顺利实施提供保证和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院(系、部) 学科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总体工作;(二)制定和落实本单位学科(专业)发展规划;(三)统筹单位内各种资源,对学科建设中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四)提名推荐和考核学科带头人,督促、检查学科(专业)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情况,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和目标实现。
第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岗位原则上按二级学科设立;国家重点学科设学科带头人1名,每个二级学科(博、硕士点)设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1名,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和基础学科可设学科负责人1名。一级学科召集人由其中二级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中的一人兼任。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遴选既要考虑学术影响力,同时兼顾年龄和学科建设工作的持续发展。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在院(系、部)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和聘任全校各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
第十三条 各学科的建设工作由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具体负责实施,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向学科专业委员会负责。
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的规划、组织与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学科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本学科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工作任务落实,促使本学科综合实力不断提升;(二)了解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状况,跟踪最新学术动态,拓展特色学科方向和新的研究方向;(三)构建本学科学术梯队,培养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指导研究生,建设一支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学术梯队;(四)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提出本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与完成本学科建设项目,并接受所在院(系、部)的监督与审核;(五)结合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进展,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及前沿领域讲座,领导本学科领域内的课程内容改革和教材建设;(六)组织本学科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推动先进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应定期向院(系、部)学科专业委员会汇报学科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项目包括:学术队伍(包括研究方向、学术团队等)建设、科学研究(包括学科平台建设、学术成果建设及学术交流等)、人才培养(包括教学成果、学位论文获奖等)等方面。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列入学校建设计划的学科,由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组织制定《学科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经所属院(系、部)学科专业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后立项建设。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项目是学科建设的基本单元,建设项目的实施以学术团队为基础。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应带领本学科创建若干高水平的研究团队,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及博士点应形成相对稳定且具有鲜明特色的学术团队3-5个,硕士点应形成相对稳定且具有明显特色的学术团队2-3个,培育硕士点应逐步形成具有明显特色的研究方向。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应以构建公共研究平台为主,分工协作。学校鼓励跨学科、跨院(系、部)联合共建公共研究平台。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项目中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凡使用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中、大型仪器设备须向全校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专利权归学校,成果可按规定申报省部级、国家级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科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和项目验收。年度检查由所在院(系、部)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主要检查建设项目进度、建设经费使用、建设初步成效等,并将考核结果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学校根据检查情况调整项目后续经费的投入,实行滚动发展;项目验收由所在院(系、部)考核并提出初步验收意见,经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核后,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属专项资金,依照国家、地方政府、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来源包括上级单位下拨经费和学校自筹经费,上级拨款按照拨款单位意见立项使用,学校自筹经费根据各学科的学科建设项目立项情况按年度由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分配方案。根据经费实际到位情况,依据效益优先原则和各学科的学科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整实施。学校鼓励各学科积极争取校外各种渠道的经费投入,学校以一定比例给予资金配套。
第二十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用于购买提升学科水平必备的仪器设备所需费用)、人工费(学科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超工作量加班费用)、业务费(学科建设所需的差旅费,资料、成果积累、学术交流、培训等费用)、修缮费(必要的实验室条件改造费用)、其他费用(在学科建设运作中所发生的预审、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及验收等费用,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会计核算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各学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控制使用资金。
第二十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支付,须由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在支付凭证和原始单据上签字,院(系、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科技大学学科带头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科建设,贯彻“人才强校”战略,造就在国内外有重要学术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学科达到或保持国内先进水平,增强学校综合实力,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实际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实行岗位聘任制,采用“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目标考核”的方式进行聘任和管理。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岗位原则上按二级学科设立,每个国家重点学科设学科带头人1名,每个博、硕士点设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1名,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和基础学科设学科负责人1名。一级学科设学科召集人1名,召集人由其中二级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中的一人兼任。
第四条 根据学科建设实际需要,给予各学科适量建设经费,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具有建设经费支配权。建设经费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学科建设经费和学校筹措的学科建设经费。前者按下拨单位意见专款专用,后者由学校根据各学科的学科建设项目立项情况按如下额度核拨:国家重点学科30万元/年,培育国家重点学科20万元/年(培育期内),博士点和省重点学科12万/年,培育博士点10万/年(培育期内),硕士点3万元/年,培育硕士点2万元/年(培育期内)。以上建设经费不重复累计,取最高限核拨。
第五条 学校按学科建设项目立项下拨学科建设经费时,要求各院(系、部)为所属学科按20%比例配套学科建设经费。
第六条 学校给予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一定的岗位津贴。其中:国家重点学科15000元/年,博士点和省重点学科5000元/年,硕士点3000元/年,培育硕士点1500元/年。岗位津贴每年年底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后发放。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岗位津贴不重复累计,取最高限核发。
第七条 根据本人意愿,所在院(系、部)为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点、省重点学科带头人配备学科助手1名,助手(年终由院(系、部)考核)比照教研室主任给予一定工作津贴。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聘期内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学科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本学科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工作任务的落实,促使本学科综合实力不断提升。具体职责如下: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须了解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情况,跟踪最新学术动态,拓展特色学科方向和新的研究方向。任职期间,确保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和博士点形成相对稳定且具有鲜明特色的学科研究方向3-5个,硕士点形成相对稳定且具有明显特色的学科研究方向2-3个,培育硕士点逐步形成具有明显特色的研究方向。
第十条 构建本学科学术梯队,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指导研究生,建设一支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学术梯队。
第十一条 负责提出本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与完成本学科建设项目,按需支配学科建设经费,并接受所在院(系、部)的监督与审核。
第十二条 结合本学科前沿领域进展情况,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并举办前沿领域讲座,领导本学科领域内的课程内容改革和教材建设。
第十三条 组织本学科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推动先进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应定期向院(系、部)学科专业委员会汇报学科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章 学科带头人考核目标
第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须确保国家重点学科、省重点学科、博硕士点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并且顺利通过学校、省和国家组织的各类评估与检查验收;保证各级培育重点学科、培育博硕士点的建设成效,尤其是在国家及地方组织的审核审批中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须确保形成的特色学科研究方向要有学术影响力、竞争力且相对稳定。每个研究方向要有固定的学术带头人和核心学术梯队,核心学术梯队成员与校内其它学科学术梯队成员不得重复。
第十七条 学科梯队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与学缘结构不断优化。
第十八条 被SCI、SSCI、EI、 A&HCI、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检索收录的代表学科科学研究水平论文,专著及教材,发明专利和重要科研奖励等在数量与质量上不断提高。要求相关成果在上年基础上年均增长20%以上的同时,兼顾每个学科研究方向的均衡发展。不同层次学科的基本要求是:
1. 学科年均研究经费及项目层次
工科类国家重点学科1000万元以上,理科类国家重点学科300万元以上,管理类国家重点学科20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国家重点学科80万元以上,其中国家级项目经费须占40%以上。
工科类培育国家重点学科600万元以上,理科类培育国家重点学科180万元以上,管理类培育国家重点学科12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培育国家重点学科50万元以上,其中国家级项目经费须占40%以上。
工科类博士点及省重点学科150万元以上,理科类博士点及省重点学科75万元以上,管理类博士点和省重点学科5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点及省重点学科15万以上,其中国家级项目经费须占30%以上。
工科类培育博士点120万元以上,理科类培育博士点60万元以上,管理类培育博士点35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培育博士点10万元以上,其中国家级项目经费须占30%以上。
工科类硕士点25万元以上,理科类硕士点20万元以上,管理类硕士点15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硕士点5万元以上,其中省部级以上项目经费须占25%以上。
工科类培育硕士点5万元以上,理科类培育硕士点3万元以上,管理类培育硕士点2.5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培育硕士点1.5万元以上,其中省部级以上项目经费须占25%以上。
2. 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聘期内,所带学科在学校认定的重要学术期刊发表并被SCI、EI、SSCI、A&HCI、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检索收录论文要求为:国家重点学科100篇(其中国内外知名刊物20篇),培育国家重点学科80篇(其中国内外知名刊物15篇),博士点、省重点学科及培育博士点60篇,硕士点40篇,培育硕士点25篇。
3. 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聘期内,所带学科出版学术专著(或主编全国规划教材)要求为:国家重点学科10部,培育国家重点学科8部,博士点、省重点学科及培育博士点5部,硕士点3部,培育硕士点2部。
4. 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聘期内,所带学科获奖及发明专利要求为:国家重点学科以第一名序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培育国家重点学科以第一名序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博士点、省重点学科及培育博士点以第一名序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2项以上,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硕士点获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或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以上。
第十九条 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聘期内,保证学科获得的省部级以上教学(材)成果奖、在学研究生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论文获奖、研究生招生和授予学位人数等方面逐年有新的成长。
第二十条 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聘期内,国家重点学科以学校或本学科名义组织1次以上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10人次以上参加外单位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在国际学术会议大会(或分会场)上做特邀报告;承担3项以上国际交流合作项目,每年邀请3-5名同学科外籍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培育国家重点学科以学校或本学科名义组织1次以上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8人次以上参加外单位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在国际学术会议大会(或分会场)上做特邀报告;承担2项以上国际交流合作项目,每年邀请2-3名同学科外籍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 博士点、省重点学科及培育博士点以学校或本学科名义组织1次全国、地区或行业性学术会议,6人次以上参加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并在学术会议大会(或分会场)上做特邀报告;承担1项以上国际交流合作项目,每年邀请1-2名同学科外籍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硕士点6人次以上参加国际、全国、地区或行业性学术会议并在学术会议大会(或分会场)上做特邀报告。培育硕士点3人次以上参加国际、全国、地区或行业性学术会议并在学术会议大会(或分会场)上做特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聘期内,学科支撑条件不断改善。研究生培养的教学(或专业)实验室、专业文献资料及获取资料的技术手段等持续改善。培育硕士点用于研究生培养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及相关资料条件等持续改善。
第二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年均研究经费及项目层次要分别达到:工科类国家重点学科100万元以上,理科类国家重点学科60万元以上,管理类国家重点学科3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国家重点学科10万元以上,其中国家级项目经费须占40%以上;工科类培育国家重点学科80万元以上,理科类培育国家重点学科48万元以上,管理类培育国家重点学科24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培育国家重点学科8万元以上,其中国家级项目经费须占40%以上;工科类博士点、省重点学科及培育博士点30万元以上,理科类博士点、省重点学科及培育博士点15万元以上,管理类博士点、省重点学科及培育博士点1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点、省重点学科及培育博士点5万元以上,其中国家级项目经费须占30%以上;工科类硕士点5万元以上,理科类硕士点4万元以上,管理类硕士点3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硕士点2万元以上,其中省部级以上项目经费须占25%以上;理工科类培育硕士点2万元以上,管理类培育硕士点1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培育硕士点0.5万元以上,其中省部级以上项目经费须占25%以上。
第二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聘期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认定的重要学术期刊发表并被SCI、EI、SSCI、A&HCI、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检索收录的论文要求是:国家重点学科5篇,培育国家重点学科4篇,博士点、省重点学科及培育博士点3篇,硕士点2篇,培育硕士点1篇;或出版学术专著(或主编全国规划教材)1部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认定的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其中:国家重点学科4篇,培育国家重点学科3篇,博士点、省重点学科及培育博士点2篇,硕士点及培育硕士点1篇)。
第二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聘期内,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以第一名序或第二名序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理工科)。培育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以第一名或第二名序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理工科)。博士点、省重点学科及培育博士点带头人以第一名或第二名序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硕士点带头人(学科负责人)及培育硕士点负责人要获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或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
第二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每届聘期三年,聘期届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第二十六条 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制度。
1.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点及省重点学科学科带头人的考核
受聘人在聘期内每年年末,向所在院(系、部)递交学科建设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所在院(系、部)组织学科专业委员会对本学科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和相关材料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由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定后核发岗位津贴并提出下年度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划拨建议。聘期届满后1个月内,受聘人向所在单位提交聘期内工作总结报告,所在院(系、部)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全校学科带头人和学科负责人进行审核。
2.培育博士点、硕士点及培育硕士点学科带头人的考核
年度考核由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所在院(系、部)负责。受聘人在聘期内每年年末向所在院(系、部)递交学科建设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所在院(系、部)组织学科专业委员会对本学科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和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由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各院(系、部)考核结果,核发岗位津贴并提出下年度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划拨建议。聘期届满后1个月内,受聘人向所在单位提交聘期内工作总结报告,所在院(系、部)提出考核意见,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任务未达标者,学校给予警告并停发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当年津贴和下年建设经费,限期整改;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任务未达标者,学校解除聘任合同;聘期总体任务未达标者,取消下次申报资格。评估结果优秀者,给予该学科一定奖励,并在下一轮选聘中优先考虑或延聘为下一轮学科带头人。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在聘期内不得调离学校,聘期内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违法违纪行为者,学校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管理制度 学科建设 条例 通知
西安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1月27日印发
共印20份